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鳳簡,589,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89號
原 告 陳佩如
被 告 王福楠(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後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乙節,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國106 年10月3 日高少家美家司協106 司繼字第2152號函附卷可徵(詳本院卷第142頁),是本件被告之繼承人既拋棄繼承,自皆已不具繼承人之身分,準此,本院乃於107 年2 月21日以橋院秋105 鳳簡品字第589 號函通知原告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請其於文到30日內聲請選任被告之遺產管理人,若因此需時較長請再予以告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而原告則於107 年2 月26日收受上開函文等情,有該函文、送達證書為證(詳本院卷第156 、157 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回覆未予補正之原因,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