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勞簡,8,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汪紅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香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5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
而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1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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