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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小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陳武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承保之訴外人春天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張浩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與相對人前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15時50分許,在國道一號北向364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然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均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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