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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淑美
相 對 人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茲相對人戶籍址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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