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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展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寶珠等間不當得利及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1,070元,第2項請求相對人4 人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聲請人所有,依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所附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4 人就該地號登記之權利範圍各為4 分之1 ,是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8,909,300 元(計算式:2,173 ㎡×4,100 元/ ㎡=8,909,300 元),茲以聲請人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9,450,370元(計算式:10,541,070元+8,909,300 元=19,45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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