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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黃德興
黃水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黃德興積欠聲請人消費款項,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48000 號強制執行後,尚積欠新臺幣1,633,981 元及利息未清償,而相對人黃水赺為連帶保證人,乃聲請對相對人2 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2 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後,聲請人具狀表示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然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有所請求,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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