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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瑞生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鄭瑞生前向聲請人信用卡使用,尚積欠信用卡本金新臺幣94,090元及利息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鄭瑞生之被繼承人鄭鳳騰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87建號之不動產,且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因上開房地尚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狀態,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鄭瑞生財產之執行,爰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瑞生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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