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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喜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嘉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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