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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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