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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
陳麗智
被 告 郭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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