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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0號
原 告 陳善濠
被 告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陳晴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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