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150,2017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0號
原 告 陳善濠
被 告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陳晴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