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誌鵬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行花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惠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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