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157,2017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高靜子
被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月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觀山觀海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被告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之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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