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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25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王芊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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