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李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