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363,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林若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十四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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