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379,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37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吳海湄
吳耿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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