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錢寶月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