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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88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許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現金卡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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