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968,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被 告 應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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