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小,996,2018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9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吳佳鎔
被 告 吳黃秋敏
被 告 吳昭樺
被 告 吳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黃秋敏、吳昭樺、吳奇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佳鎔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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