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203號
原 告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水盛
被 告 林哲可
被 告 陳枷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868 元,及自民國105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變更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1,265,208 元,及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2頁),核原告所為,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二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張(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均未獲給付票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65,208 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及以書狀辯稱:當初係另外開公司支票予睿鋐公司,用以向睿鋐公司購買木材原料,但睿鋐公司把支票交予原告,後來伊公司跳票,伊即在原告公司簽發系爭本票交換之前所開立之公司支票,是以系爭本票係擔保睿鋐公司出貨予原告,而睿鋐公司已順利出貨,伊擔保責任完畢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為同法第133條所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
查系爭本票為被告2 人所開立一節,為渠等所是認,而被告2人固執前詞抗辯,然該節為原告否認,並主張伊僅是讓被告2 人另外開立系爭本票交換渠等先前所開立之公司支票,並約定還款日期,被告2 人與睿鋐公司有何債務關係與伊無涉等語,是就本件兩造間有何原因關係之存在,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然被告2 人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憑被告2 人單方面所述而據信為真,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1,265,208 元,並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
│發票人 │ 金 額 │ 本票號碼 │發票日 │
│ │(新臺幣)│ │ │
├─────────┼─────┼─────┼───────┤
│林哲可 │210,868元 │CH227558 │105 年12月14日│
│陳枷含 │ │ │ │
├─────────┼─────┼─────┼───────┤
│同上 │同上 │CH227559 │105 年11月14日│
├─────────┼─────┼─────┼───────┤
│同上 │同上 │CH227560 │105 年12月14日│
├─────────┼─────┼─────┼───────┤
│同上 │同上 │CH227561 │106 年1月14日 │
├─────────┼─────┼─────┼───────┤
│同上 │同上 │CH227562 │106 年2月14日 │
├─────────┼─────┼─────┼───────┤
│同上 │同上 │CH227563 │106 年3月14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