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王淑滿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2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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