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簡,286,201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286號
原 告 澧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淮銘
被 告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白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逾新臺幣壹萬柒千貳佰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1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票字第99號本票裁定獲准。

然系爭本票之簽發緣由,乃針對兩造所簽立順心優質車商聯盟會原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擔保原告之違約責任,被告主張業績僅達標新臺幣(下同)428 萬元,未達約定之600 萬元業績,應賠償商標權利金17,200元,然兩造約內有啟動維修(保養)保固,有查出部分金額為92,672元,此為保養協助金,其中百分之十即9,267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且1 萬元抵10萬元業績,應再加計業績92萬元,故被告計算原告業績之方式有誤等語。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若原告於每年業績結算日,未達貸款業績時,需支付當年商標權利金予被告;

商標權利金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計算方式為「年度貸款業績目標- 認列撥撥款本金)*1%」,(600 萬-428萬)* %1 ,故計算商標權利金原告應償還金額為17,200元,是原告自得以系爭本票要求原告賠付,原告上開保養協助金抵充業績之主張為系爭合約所無,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提出相關依據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本件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1 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業據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99號卷宗查證屬實,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而原告又否認該本票債權之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自屬於法有據。

四、得心證理由:㈠兩造間簽立系爭合約,4 年共約定貸款業績2,400 萬元,第四年度貸款業績為600 萬元,其中原告已達標428 萬元乙情,有系爭合約(本院卷第64至66頁)、汽車年度貸款績效表(本院卷第71頁)各1 份在卷可佐,且為兩造所是認,首堪認定。

而原告主張應以保養協助金計算入貸款業績並予以扣抵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故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以保養協助金計入業績並扣抵有無理由?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票據法第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

票據債務人如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意旨參照、同院104 年度台簡上34號判決意旨參酌)。

準此,發票人如抗辯其與執票人間無違約保證金之債務關係,自應由發票人(即原告)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㈢查系爭合約第3條第3項約定:「乙方(即原告)願提供3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張,作為履行本合約之義務與擔保之保證金(乙方同意授權甲方依實際損害發生時填載本票到期日、發票日及付款地,並以本合約為授權證明),賠償金額如超過本票金額時,乙方仍應按實際賠償金額負賠償之責」;

第4條則約定1.商標權利金:乙方為使用「順心優質車商聯盟」之商標、企業識別系統及商譽所支付之費用。

乙方於每年業績結算日,未達目標貸款業績時,乙方需支付當年商標權利金予甲方。

2.商標權利金依附約之貸款業績年度區間表計算,商標權利金計算方式,(年度貸款業績目標- 認列撥撥款本金)*1%」。

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以系爭本票請求原告給付貸款業績未達標之違約金,即有理由。

㈣被告雖提出順心營業部104 年10月6 日之營業部通報1 紙,主張保養協助金應計入貸款業績等語,然觀原告所提出之通報內容載明:「業績獎勵項目:中古車「認列貸款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中古車「查驗、保固」,以台數為單位。

條例條件:活動期間查驗台數超過18(含)台以上. . . 。

獎勵內容:提供每台200 元之查驗費補助金. . . 。

說明:1.獎勵辦法之中古車認列撥款金額、逾期率,以順益汽車授信部提供資料為準;

中古車查驗、保固台數業績計算以順益汽車服務廠之工單結帳資料為準(本院卷第84、85頁)。

其中並未提及與系爭合約之貸款業績如何交互抵扣之問題,原告主張應以保養協助金應以1 萬元抵扣10萬元計入貸款業績等語,自難遽信為真。

再者,系爭本票係作為履行系爭合約之義務與擔保之保證金,為系爭合約所載明,已如上述,是被告縱有積欠原告保養協助金,亦不在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範疇,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無足採。

五、從而,被告主張以系爭本票償還商標權利金17,200元,足堪採信,則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本票債權逾17,200元之範圍內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9號裁定)
┌────┬───────┬─────┬───────┬──────┐
│發票人  │    發票日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澧鶴有限│101 年6 月5日 │未載      │300,000元     │ 未載       │
│公司    │              │          │              │            │
│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