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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3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鄭瑞生
被 告 鄭顏寶桂
被 告 鄭瑞財
被 告 鄭瑞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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