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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鄧昱永
原 告 鄧楨永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雅
被 告 羅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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