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鴻翔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龔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6 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