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簡,587,2018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台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林秉澤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漢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5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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