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簡,678,2018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黃楠傑
被 告 林資晨
林清華
林永順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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