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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84號
原 告 林金戀
被 告 張登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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