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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99號
原 告 葉人華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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