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郭雅慧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朱仲亮
謝朱素環
史朱月足
朱瑞成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朱曹美惠即朱通喜之繼承人
林世紋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林英男即朱月嬌之繼承人
黃鈺方即朱月嬌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4 應繼分比例欄所載「5/10(朱通喜之繼承人」,應更正為「2/10(朱通喜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誤載應繼分比例之情形,與判決理由關於應繼分之認定比例不符,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