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棟選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被 告 鄭素霞
被 告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