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簡,870,2018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7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義中
被 告 徐建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臺南市○○區○○路00號世紀大樓1 樓即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新營辦事處,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