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0,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麗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