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02,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惠足即上允五金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劉耀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健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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