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03,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賀敏哲
被 告 林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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