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15,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林王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小茹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