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23,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承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28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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