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36,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吳思漢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郁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