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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林杜雪琴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杜雪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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