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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63號
原 告 REGEAN CACAO LEGASPI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8,520元(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4644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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