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183,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8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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