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229,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吳銘堂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鄭衣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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