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234,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劉秀淨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榮昌即旗楠早餐店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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