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311,2017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11號
原 告 REGIS MARIA CECILIA REFORMA(西西利亞)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可妮(WANG CONNIE ALONZ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