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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朱音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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