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355,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謝進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勇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45,800元,應繳裁判費345,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5,4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