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822,2018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張賜德
被 告 申霸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碧玉
被 告 蕭文宏
被 告 蕭文吟
被 告 黃建龍
被 告 張永如
被 告 蕭煌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霸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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