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補,834,2018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李慶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宏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郭明宏、王治豪、潘薇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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